《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应当立案。本罪立案标准要求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二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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