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的费用。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减少劳动人收入的赔偿费用。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车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误工费的时间的具体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1、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受害人没有致残的,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治疗时间或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依据计算;3、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4、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5、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就死亡赔偿金而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余赔偿可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死亡赔偿金。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死亡赔偿金。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关于驾车致老人身亡的赔偿事项,有以下明确规定:首先,丧葬费用依照致害法院所在地全年平均职员工资数额,整数计算为六个月份之和;其次,死亡赔偿金是根据致害法院所在地一年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60至75周岁之间年龄段的受害者,其年龄每增长一岁则减去一年赔偿资格;而当年龄大于等于75周岁时,仅按照五年期限进行计算;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同样根据致害法院所在地一年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进行计算。在年龄方面,针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抚养至18周岁为止;其次,如果年满16周岁但却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士,将视情况给予20年的抚养期;另外,对于60周岁以上且未满75周岁的老年人而言,抚养时间限制最长不得超过15年;最后,如果受害者年龄大于等于75周岁,则最多给付五年抚养费。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则需要根据致害人的经济承受力、当地的物质生活水平及受害人家属所受到的伤害严重程度予以确定。
关于车祸受害方索赔的方式规定为:能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进行索赔,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