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报告编号:NO.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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