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各个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应及时联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是喝一瓶酒啤酒就属于醉驾。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认定醉驾的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赔偿项目中不属于优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人员受伤产生了误工损失的,就可以获得误工费;如果没有人员伤亡,仅发生了财产损失的,则不能主张误工费。所谓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人。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报警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服责任认定的,可以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可以诉求保险公司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所以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则对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可以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委托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如果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则不服鉴定结果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不需要赔偿死者的误工费,但是需要赔偿死者家属办理丧葬时产生的误工费,根据死者家属实际误工减少的费用赔偿。误工减少的收人,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人。
酒后驾车撞死人,一起喝酒的人如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