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可以,需要和保险公司商量;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有补贴的。报废车具体补贴标准如下: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等。
车辆报废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四)《机动车行驶证》;(五)车辆号牌等。
要注销。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报废补贴款由政府发放,车主报废汽车后,需要找政府财务部门领取:(一)车主报废老旧机动车(送交具有正规资质的解体厂报废解体);(二)车主向交易办理平台提出报废老旧机动车政府补助申请;(三)车主持相关材料通过交易办理平台申领政府补助。
车辆报废后,车牌还可以继续使用的,但是要在机动车所有人拥有3年以上(含3年)的机动车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的车辆,可以书面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车报废了之后车牌由车管所接管,但是也可以通过申请手续继续使用原车牌。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