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协商探望的时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要给抚养费的,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人身属性,也由于抚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产生,只要双方的身份关系未消灭,权利人即可依据身份关系主张权利。
能。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之后仍然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所以即使是夫妻离婚之后,仍然需要给孩子一定的抚养费。当一方不给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此义务不应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所以即使是夫妻已经离婚了,对其子女还是有抚养义务,应该依法支付抚养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不可以。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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