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与子女生活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照料,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应由双方协商,一般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处理。如果孩子比较小,随母亲生活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
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是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事由,这将有利于没有该疾病的一方获得抚养权。当然,法院在实际判决时,还会综合考虑以下情况:患有传染性疾病一方是否有康复的希望。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又或者女方有抚养条件确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随父方生活。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按其协议处理。对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法院原则上,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考虑。具体情况如下: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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