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案件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孩子究竟与谁共同生活,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无倾向性意见,那么,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案件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孩子究竟与谁共同生活,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无倾向性意见,那么,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如果子女起诉时,仍然处在未成年阶段,基于父母拒绝承担抚养费的侵权行为一直处在持续状态,未成年子女不论拖欠时间的长短,均可索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应从成年之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18周岁。对于孩子上大学期间的费用,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特殊情形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被扶养人不应当包括有扶养期待权的权利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才为被扶养人,享有扶养期待权的人并非是生前扶养的人,因而不属于被扶养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男女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变更进行协商,而在协商一致后,对于最后确定的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通常是从下一个周期起开始执行。当然,在一方出现经济问题的时候,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都负有对子女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不因离婚而终结,也不因为孩子的姓名更改而终结,父母对孩子仍负有抚养的义务,不能因为更改了姓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需要。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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