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方式:1、婚前一方所得的财产,除非夫妻间另外有约定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当事人协商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包括: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2.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3.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一般通过双方协议方式分割,协议不成的,婚前部分不分割,婚后部分,由法院依法裁判。且可采取采取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进行分割。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在工作时由个人和单位共缴纳的一种福利性财产,其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所适用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所要适用的原则是:(1)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不可以。工伤职工获得的工伤赔偿金是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必须“专款专赔”,他人不得截留、分享,综上所述,工伤赔偿金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适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述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