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规定如下: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拟制系血亲不可以结婚。虽然我国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1、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实质要件: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2)形式要件: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2.(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一、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法定年龄以户口薄、身份证为准。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地区政府可按本民族情况制定婚龄报全国人代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为保证人口的优生优养,提高全民素质,提倡晚婚晚育,相应的行政法规也对晚婚晚育制定鼓励政策,从方方面面加大了对法定婚龄的执行力度。二、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完全自愿,是基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一方不能把结婚要求强加于另一方。三、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这里的“强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长辈,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强迫或干涉”的情形,则是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其加以劝说,如果“强迫和干涉”造成后果,则应负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3.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新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这些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任意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1、登记结婚需要一天的时间。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的时效是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以下这些:1、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结婚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再婚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准备以下这些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解除上一段婚姻关系的证明,如离婚证,法院判决书。4、如果一方是港澳台居民的,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