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人的
户口簿、
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
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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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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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彪律师
河北冀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石家庄
擅长: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助力“泰国”当事人10日诉讼离婚,最终脱离“爱情坟墓”--尽心尽力获好评。”等1个婚姻家庭案例。
律师简介
赵彪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主办了大量的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土地权属纠纷以及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仲裁案件。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仲裁经验;在非诉领域,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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