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如下: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无效的婚姻是不需要离婚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
无效婚姻应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是无效的:(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没有到法定婚龄。
不是。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是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1、婚姻只有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其婚姻才不受保护;2、自始无效是从开始以婚姻关系生活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