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基本表现形式如下: 1、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2、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3、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1、永久,无效婚姻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但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4、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就刑事责任而言,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民事责任而言,重婚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节之一,所以重婚当事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1、有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刑法》上的重婚与《民法典》上重婚概念不同,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假如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情节严峻的,则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如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身也是受害者,没有重婚的故意,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2、因此,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主要是看重婚行为者的是否主观故意和情节轻重,如果重婚行为情节轻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过错方标准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 2、认错态度。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离婚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1、离婚后还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而且只要未过诉讼时效,就可以向过错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5.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有配偶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判重婚罪。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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