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规定其他科学性情形。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已经签了合同,想要取消,可以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几个方面考虑。
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管辖机构,应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2、撤销权行使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欺诈合同的撤销权行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行使方式,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行使时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赠与的法定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可撤销合同具体是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胁迫等手段签下的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可以撤销:(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自始显失公平。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是可以的,只是要适应一定的条件,如若满足赠与合同撤销权条件,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撤销合同,并不因附义务而受影响。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