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转账支票一经背书转让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背书转让错误时只能要求被票作废,另行开一张支票,对于支票背书转让需要注意,看支票是否具有不能转让的事由,以及在背书转让时不能附加条件,即使附加了条件在票据上也是没有效力的。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款项足额存到银行,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如到期日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票款,开户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当企业收到的票据即将到期,网银经办操作员可在“汇票服务”——“电票提示付款”——“提示付款申请”下,进行票据的提示付款操作(提示票据承兑人进行付款)。经办人员勾选需要提示付款的票据,填写“提示付款日期”(票据到期日或到期后的日期)。
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收款人,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
可以。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