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等。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上的概念,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比较广泛,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等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均叫清算组。但清算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管理人。
企业资不抵债不一定要破产清算,还可以进行和解或者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母公司破产的,子公司无需注销清算。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破产的,子公司仍然是独立的主体,无需清算。
公司注销后,公司不再享有法人资格,公司不再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所以担保无效,债权人应该在企业清算时,主张保证责任。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诉讼中可以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能进行破产清算。流程: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等。
公司可以自己提出破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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