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组不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公司部门解散,给劳动者调整部门,劳动者同意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公司无需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公司部门解散,给劳动者调整部门,劳动者不同意的,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公司没有清算一般不能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破产清算完成以后,需要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公司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赔偿金,员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解散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等。
公司未解散不能申请法院清算。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注销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就会消灭,公司租赁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就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等。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