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在原《公司法》实施期间有不同的理解,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虽然没有明确这一问题,但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或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由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实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的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受到限制。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等等。
1、营业税以前,以不动产入股的,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而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在2002年发布的最新规定,股权转让不再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股权转让属于企业间进行的,出让与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虚假的转让股权协议,会被撤销,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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