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没有约定,可由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的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1)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休息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且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上,一般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单位安排休息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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