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长的责任有: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总公司可以委托分公司签合同。这种情况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总公司是被代理人。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可以签合同。分公司和总公司签合同,相当于总公司为分公司制定了内部规则,不是合同。分公司并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总公司的分设机构,权利义务还要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之间能签订合同,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分公司之间能签订合同,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分公司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
分公司公章可以签合同。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公章签合同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签订合同时,分公司并非一定要使用总公司的公章来盖印,完全可以自己独立的印章盖印,而且印章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具备法律效力。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告总公司的。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对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告总公司。
监事需要负法律责任。监事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监督部门司职人员,对公司经营负有一定义务,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公司出现问题,要根据监事有无过错确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监事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公司在确定经营范围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风险的界限;2、公司在经营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大体界定;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认识自己权限所及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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