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约定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房屋后未到期但承租人死亡的,租赁权并不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所以是不能继承的,但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租金的4%;(2)营业税,按租金的5%;(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10%;(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6)印花税,按租金的0.1%;(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2、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2)营业税,按租金的5%;(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5)印花税,按租金的0.1%;(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3、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2)营业税,按租金的5%;(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5)城市建设维护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证到期的,租赁终止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在租期内带人看房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提前通知租客。如果房东没有提前通知租客,那么租客可以拒绝开门。如果房东在合同临近到期前便频频带人上门看房,由此双方引发矛盾,那么法院认定房东无权没收房客押金,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亦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
1.合同期内是不可以涨房租的,但是承租人同意的除外。2.出租人单方面涨房租的属于违约行为,承租人可以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按照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在租期内带人看房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提前通知租客。如果房东没有提前通知租客,那么租客可以拒绝开门。如果房东在合同临近到期前便频频带人上门看房,由此双方引发矛盾,那么法院认定房东无权没收房客押金,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亦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在租期内带人看房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提前通知租客。如果房东没有提前通知租客,那么租客可以拒绝开门。如果房东在合同临近到期前便频频带人上门看房,由此双方引发矛盾,那么法院认定房东无权没收房客押金,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亦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在租期内带人看房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提前通知租客。如果房东没有提前通知租客,那么租客可以拒绝开门。如果房东在合同临近到期前便频频带人上门看房,由此双方引发矛盾,那么法院认定房东无权没收房客押金,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亦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在租期内带人看房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提前通知租客。如果房东没有提前通知租客,那么租客可以拒绝开门。如果房东在合同临近到期前便频频带人上门看房,由此双方引发矛盾,那么法院认定房东无权没收房客押金,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亦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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