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保险公司成立需要有2亿人民币的资产,并将其70%交由中国保监会监督管理。另外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有:国债、储蓄、金融证券会允许的经济投资等,所以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建立以后,它的运营是必须保证赢利的,因此保险公司基本上倒闭的可能行不大。保险公司如果因为运营不善,保险公司会选择合并,除此以外中国保监会有权停止此保险公司业务,直到有足够的资金能够使此保险公司再次运作。若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无法继续运作的话,将有法院宣告其破产,如果保险公司由法院宣告破产的话,那么它的所有业务将由中国保监指定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代理和继续其售后服务,或者退保手续等。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了解下:(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的情形下,则应当在自己的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首先由债权人、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破产清算裁定书,然后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首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是不能轻易破产的,但是如果实在不得已倒闭破产了,那么用户购买的保险也会由国家指定到另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履约,因此可以不用担心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
根据规定,公司清算公告登报后45日生效,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所需资料如下: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告内容。
要看银行债务属于什么债务,清偿时按照这个顺序就行。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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