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属于人保;3、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分为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两种,属于物保。
可以。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担保合同是为借款合同也就是主债务合同而设立的合同,是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如果债务不能顺利履行的,担保权人可以实现自己的担保权。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人不是主合同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的结果,无效的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因此,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是否承担责任,需依据其是否有过错来判断。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车贷担保的保证,一般不是一般保证,而是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欠了信用社贷款可以协商慢慢还。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保证合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是在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则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担保人即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1.担保合同无效。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3.主合同内容变更。4.保证合同未成立。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6.超过保证期限。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借贷合同没有公证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借款合同必须要公证,是否公证都不会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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