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
签订的借条是无效借据的,借款人应当予以返还所借款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
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期限。
银行汇款凭证并不等于借据。银行汇款凭单虽然能够反映体现双方之间曾经有过20万元的金钱往来,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借款、还款、保证金、赠与、分成多种可能性,不能确定该款项与借款的同一性。
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双方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借条中的复利条款无效。
有效的。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举示的书证应当完整,如举示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
未约定了利息的,一般视为没有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未约定了利息的,一般视为没有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