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达不到伤残标准的,会依据受伤的情况进行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等。
医、患双方各负担50%。具体赔偿可以双方协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根据伤残等级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医疗事故人体伤残四级的,应当赔偿以下损失:(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等。
医疗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赔偿:(1)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3)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医疗事故轻微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照成的人身损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