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从医疗纠纷实践看,各地的鉴定时间差异很大,往往与鉴定机构的工作繁忙程度成反比。
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针对专家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专家为最重要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双方当事人退场;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等。
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侵权领域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的衍生特征,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这实际是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倒置,即只要求患者证明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同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医疗事故赔偿实行过错推定,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2、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 住院伙食补助费;5、 营养费。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等。
过去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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