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1、片面教唆犯不属于共同犯罪。2、片面实行犯不属于共同犯罪,因为片面实行犯即便按照单独犯罪论处,也往往能获得刑法上的处理。3、片面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6、主观方面的差别。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1、如果诈骗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就属于连续犯。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雇佣关系可以构成共犯,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抢劫完又当场归还,不属于犯罪中止。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只要劫取到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两种后果但凡达成一个,均成立抢劫既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被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犯罪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所谓个人,是指刑法上规定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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