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二)加重结果不仅应当归属于基本犯罪行为,而且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性关联;(三)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四)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1、交通事故故意杀人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2、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以交通事故实施杀人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非法出售野生动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以抢劫罪入刑的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并不属于法定的减刑情形,但积极缴纳罚金能获得更大的减刑机会。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构成本罪第一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二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本罪第二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犯罪的主体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二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三是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1、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是“择一重罪处罚”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2、“数罪并罚论”认为,在牵连犯中确立数罪并罚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具体操作的困境。应该说,对牵连犯一律采用数罪并罚,确实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的操作,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有利”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缺乏合理性,那与一律“从一重处罚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极端罢了。“数罪并罚论”认为这是罪刑相适用原则的要求,是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
1、不一定,法律仅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3、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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