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1、违法。2、应当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是一种国家的浅意识的一种产业,但这中产业不经营。1、寺庙是经地方宗教部门认可的,他属于非盈利机构,不要办营业执照;2、少林寺去演出,这样的收入,是属于弘扬国粹型,会免税,如果是分与个人,那要交税;3、寺庙里的僧人是没有退休,只有还俗。否则,僧人是一个终身职业,并不交税。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1、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的。2、根基法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1、政府会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规定进行补偿。2、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1、不可以。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1、不可以。2、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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