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一般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全责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以下: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伤残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有四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
赔偿的内容有以下这些:1、医疗费。2、护理费。3、交通费。4、营养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6、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7、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确定的,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四个原则应为客观评定原则、分别评定原则、比照评定原则与排除原伤病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法律规定,第1步、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第2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第3步、司法鉴定人审核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并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第4步、司法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