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协议离婚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的,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也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该协议合法的诉讼。若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一方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离婚一般也可以让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赔偿责任,前提是对方也同意。对方如果拒绝损害赔偿,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所以一般是在起诉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事实婚姻离婚程序不同情况是不同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直接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离婚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以下情形不允许通过民政局离婚: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4.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5.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冷静期过后可以不离婚。登记离婚过程中,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程序: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四、审查发证。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自愿离婚需要的手续包括:1、双方提前书写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2、携带好离婚协议书以及相关的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3、证件资料通过审查后,可以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4、双方度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签字了并不生效,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才能生效。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下:第一、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即是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完成了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判决离婚这一事项。只要达成了这一条件,离婚协议就应当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离婚协议条款中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内容属于无效内容。第三、离婚协议可以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
协议离婚后可以反悔,如果还没有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的,那么可以和对方协商;如果已经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天冷静期内,可以反悔或者是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有以下程序: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审查和发证,如果三十天满,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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