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产生的以下这些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夫妻单独债务有: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具体如下:首先要证明没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 (2)夫妻两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负责,与另一方无关”类似的约定。 其次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债权人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方面举证。 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 ,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 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 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 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 对于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 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共同务。
离婚后家庭暴力是可以报案的。公安机关收到报警后应依法进行处理。且在起诉离婚时,如果是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是作为原告的话,无过错方必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出轨的女方应该通过如下方式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1、要争夺抚养权的女方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孩子不适合跟男方生活在一起,比如男方对孩子有遗弃、暴力行为。 2、或者是女方可以证明自己比男方经济条件更好,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 出轨对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影响,只要女方的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同样可以获得抚养权。
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一般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1、离婚一方起诉不能够不到场。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当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方是精神病患者的,起诉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分割财产。不想要法院分割财产的,可以与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协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直接与患有精神病的配偶协商。
离异后孩子有继承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子女依旧可以做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路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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