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总公司和分公司有连带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公司的加入,某公司主体不变;而新设合并则是公司之间组合新的公司。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公司合并之前产生的债务,可以向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主张。
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如果是在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以约定为准;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立后的所有公司应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区分清偿顺序。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则公司分立后,其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承担以该约定为准。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则公司分立后,其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一家公司主张偿还债务,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也可以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主张,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