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破产的,债权人在接到清算组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申报债权; 2.如果清算组没有通知或者没有及时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申报债权从而受到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给予自己赔偿。 3.如果公司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股东偿还自己的债务。
1、全资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无需承担责任。2、母公司其实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公司只以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子公司破产,子公司只以其所有的独立财产为限对债务人承担责任。3、一般来说,母公司不承担额外责任。特殊情况是,母公司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规避义务,可以否认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要求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如果企业破产且法人代表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导致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来承担,而应由法人自己承担。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1.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2.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3.法院决定受理的,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4.制定和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5.破产程序终结,申请注销登记。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有区别。企业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合并,被兼并的企业法人资格消灭。企业兼并的目的的进行股权收购、资产重组,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定义,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为了达到清理债务的目的,而使法人资格消灭的过程。破产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规定,公司倒闭后,欠条在诉讼期限内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这三年内主张诉讼请求,欠条还有效,如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欠条无效,公司有不履行债务抗辩权。
别除权需要申报债权。别除权仅属于我国学理概念而非立法概念,我国破产法上与之对应的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必须合法并生效;3.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可以行使别除权,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
债权人不同意企业能破产,债权人同意并不是公司破产的必要条件。只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就可以破产。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破产股东承担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务将不再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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