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应按实缴出资分配利润,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按照约定执行。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但是,如果有些作为出资的设备等实物有时对企业经营并不实际需要。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合伙人可以协商选择具体的事务执行方式:由全体合伙人不加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组织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承担的无限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有:未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退伙的,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果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可以撤资。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的,合伙人不得抽回合伙企业的资金。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抽资的,首先要看原合伙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若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若不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