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情形为: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的权益;2、经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仍怠于履行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3、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分为三类: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监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公司人员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小股东执公章对外签合同有效,但该合同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及以上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小股东对外签订的合同,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临时股东大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条件是不同的,具体是:一、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二、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连带的情形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于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股东的个人借款不需要偿还。这属于他们的个人债权,不仅股东,公司也没有替其偿还的责任。不过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了,则公司应当对这部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其他股东仍然不需要偿还这部分债务。
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可以采取下列办法应对: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有: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三分之二时;(二)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法律规定股东要承担如下责任:1、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就过错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资不抵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清偿责任;4、其他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特殊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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