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违约。2、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加盟商既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又须服从于统一特许经营体系,必须遵守特许人统一经营模式的要求。加盟商在交了加盟费之后,自己只进行了短暂的经营,随即将店铺给他人经营,这在自己经营的商业条件下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双方加盟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加盟商私自转店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被判承担违约金既合法也合理。而如果受让的第三人又无法经营,则第三人还有可能也向私自转店的加盟商主张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多方违约。3、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体现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成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1、不可以。 司法实践中,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作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合同,基本上都被确认为无效合同。2、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只能是企业。该条关于特许人主体资质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规范,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3、《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最高院《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指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1、申请特许人破产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要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以及财产的有关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任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都可以设立分公司。注意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所谓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所谓吸收合并就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新设合并就是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3、公司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而且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可以通过订立合并协议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合并:一、吸收合并。也就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新设合并。也就是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合并: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合并决议的形成。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6、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1、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2、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5)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先企业后个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各普通合伙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自益权主要包括:分取红利的权利;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公司终止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2、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在股东会会议上,原则上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技术入股型有限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在技术入股型股份公司中,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路光亮律师
24211人看过
刘云海律师
21007人看过
苏明浩律师团队律师
11244人看过
金亮律师
5849人看过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4088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