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独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而使该独资企业的债务与投资人债务最终责任融为一体。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前的债务是由原投资人经营形成,基于公平原则,在转让人并未向受让人就相应债务部分支付等价经济利益时,原投资人理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债务不可以由子公司承担,因为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所以其不需要为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没有私人财产,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果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财产,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因为公司的责任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一般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法律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的,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公司欠款不还,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当公司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当欠债数额过大,无力偿还债务时,可通过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经过法定清算程序破产后,用企业的破产财产偿还所欠债务。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偿还的,债务消灭。
股东变更对原股东不一定有影响。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原股东就必须要履行偿还义务,这种情况下公司债务对原股东是有影响的;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的,则股东变更对原股东没有影响。
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承担比例以及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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