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重婚者仍然有权提出离婚,可以和对方协议离婚,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但重婚者可能少分或分不到共同财产,且需要承担损害赔偿。如果重婚的事实明了,证据充分。那么重婚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效。使用假结婚证的,由于没有实际进行婚姻登记,故婚姻关系无效,只能构成同居关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假的结婚证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假的结婚证,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归母亲的,除非母亲这边有极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两周岁到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主要参考平时谁照顾孩子更多,目前随哪方生活、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等因素综合考虑;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首婚还是再婚都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婚前财产不会应为结婚时间到达某个年限,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方自愿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
同居生活期间,男女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可以更改。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要分两种情况来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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