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全部
  • 撞人后如何处理

    机动车撞人了,处理方式如下:1、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撞人,应当及时报警,由警方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2、对一些小的事故,双方可以协商后自行解决。

    刘纪伟 2024.06.19 458人看过
  • 电动车事故全责赔偿标准

    1、除赔偿抢救期间医疗费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2、另外有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刘纪伟 2024.06.19 1622人看过
  • 附条件的欠条是不是是有效的

    附条件的欠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一般有效的。附条件的欠条其实可以等同于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王衍祥律师 2024.06.19 933人看过
  • 闯红灯停下了扣几分

    行为人驾驶车辆闯红灯,如果只是刚刚越过停止线,但立即停住了,这种闯红灯不会进行处罚,但是过线后还有明显的位置移动,一般扣6分。电子眼拍摄闯红灯的3张照片为:车辆驶过停止线,随后两张是车辆驶到路口中间以及到达对面路口。

    刘纪伟 2024.06.19 591人看过
  • 实物与说明书标注不符是不是构成欺诈

    实物与说明书标注可能构成欺诈。先获得说明书因为说明书购买而实物,发现不一致的,在没有免责条款情况下涉嫌欺诈,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先购买实物再获得说明书,发现不一致的不是欺诈,因为如果消费者对实物不满意完全可以拒绝购买,购买则说明认可了实物,说明书与实物不一致一般不影响使用。

    邓伟娜律师 2024.06.19 517人看过
  • 轻伤二级的判刑标准赔偿

    1、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秦江华律师 2024.06.19 305人看过
  • 未签合同退房需要扣违约金吗

    没签合同违约金需要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头约定也视为合同,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就需要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荣梅律师 2024.06.19 394人看过
  • 合同签订后口头更改有效力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口头更改合同,更改行为有效;但是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此种合同的变更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陈婧婧律师 2024.06.19 579人看过
  • 交强险是固定的吗

    不是。随着车的出险次数增加保费也会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刘纪伟 2024.06.19 1045人看过
  • 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秦江华律师 2024.06.19 221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