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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的区别有什么

    公司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别:企业法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属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公司制企业等。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张福昊律师 2023.09.15 572人看过
  • 盖章的合同复印件有效吗

    合同复印件盖章有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是在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时,合同的原件比合同的复印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陈绍熙律师 2023.09.15 651人看过
  • 确认公司股东资格的方法是什么

    认定方法:依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认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被记载的人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不经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即使股权已被转让,受让人不进行名义更换,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转让人仍然是股东。另外,凡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给,无须证明其是否为实质上的股东,也可行使权利,此为股东名册的授予效力。我国学者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二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

    张福昊律师 2023.09.15 326人看过
  • 购销合同盖业务专用章有效力吗

    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陈绍熙律师 2023.09.15 1078人看过
  • 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么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福昊律师 2023.09.15 352人看过
  • 清算要全体股东同意吗

    清算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便可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公司解散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算。依法清算之后才应当注销。

    张福昊律师 2023.09.15 327人看过
  • 企业解散与破产是一回事吗

    1.公司解散和破产不是一回事。2.破产是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3.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不符合破产的要件,就可以解散。

    张福昊律师 2023.09.15 355人看过
  • 工伤认定提出时限多久?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袁超律师 2023.09.15 317人看过
  •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该如何取证

    离婚分割财产收集证据的措施:1、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否则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2、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3、保存好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账户、贵重财产发票等票证。

    赵彪律师 2023.09.15 279人看过
  • 工伤认定提出时限有多长时间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袁超律师 2023.09.15 250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