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8年,单案最大标的过百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易轶律师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主导成立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婚姻家庭研究专项基金;主导西藏江达法律援助项目,为江达县提供全方位法律援助,助力当地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出儿童保护计划——护蕾行动;加入反家暴妇女儿童法律服务志愿律师团队,成为反家暴公益律师,受邀参加英国大使馆“女性助力,共享未来”反家暴活动;获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央视网、《新京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执业律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18年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离婚、继承(婚姻诉讼、婚姻非诉、家事纠纷、分家析产、继承纠纷、财富管理)教育背景:硕士—北方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的职务: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益律师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婚姻家庭研究专项基金顾问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理事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家族企业财富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获得的荣誉:2019年《中国妇女》杂志封面2015-2018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优秀律师”2018—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0—2021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1—2023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1年腾讯新闻优秀女性青年2022—2024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领域榜单律师律新社“品牌之星”婚姻家事专业领域(2024)“领先律师”律新社年度风云榜“2024年度律界女性领导力人物30佳”行业贡献:易轶律师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主导成立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婚姻家庭研究专项基金;主导西藏江达法律援助项目,为江达县提供全方位法律援助,助力当地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出儿童保护计划——护蕾行动;加入反家暴妇女儿童法律服务志愿律师团队,成为反家暴公益律师,受邀参加英国大使馆“女性助力,共享未来”反家暴活动;获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联系电话:1303116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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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解认为,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理,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因侵权而发生的债,该债务也同样为夫妻共同之债,此处判断的标准即是,该侵权之债的发...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地区涉及夫妻债务的协议因为公证机构无法自行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因此北京的公证机构不予公证。不同地方政策不同,建议遇到疑问时可以具体咨询...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3、依...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首先,按照一般书面协议内容,明确男女双方身份信息,表明自愿协商一致离婚;其次,说明子女情况,明确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等问题;再次,需将男女双方共同债权债务情况陈列清楚,并明确债权债务的数...
夫妻一方借钱为父母看病的,这笔债务通常在实践中是当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简单适用《婚姻法》规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定是或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结婚之前的债务基本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婚前的债务有可能转化成共同债务。《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结婚之前的债务基本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婚前的债务有可能转化成共同债务。《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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