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简单适用《婚姻法》规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定是或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担保形成的债务,仅仅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字面上的要求: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未约定为个人债务;
3、债权人不知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还不足以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尚需在前述三条件之外,满足:“要么取得配偶同意,要么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条件。否则,该担保债务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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