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过对《婚姻法》内容的理解,在夫妻债务的责任承担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须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及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中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因此,借以离婚逃避夫妻债务的手段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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