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理解认为,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理,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因侵权而发生的债,该债务也同样为夫妻共同之债,此处判断的标准即是,该侵权之债的发生原因是否与经营性行为有关,如果有关则该债务即是夫妻共同之债,夫妻双方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反之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属于个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的侵权之债,并非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另一方不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受雇于某公司并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肇事,因该侵权的发生与夫妻日常生活有关,故该侵权之债,夫妻另一方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0:00)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