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已为100000余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案件4000余起,擅长解决疑难复杂、离婚、继承法律纠纷案。易轶律师多次办理标的额大、社会影响高的大案及名人案件。曾代理乒乓球奥运冠军、女排奥运冠军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代理CBA总冠军明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担任著名国画大师之子的顾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摆脱经济纠纷。易轶律师常年活跃于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媒体;《法律与生活》专栏作者;荣登《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三联周刊》、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获得“2021年腾讯新闻优秀女性青年”、“2020—2021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8—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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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与非法同居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犯重婚罪。非法同居(目前没有这个说法)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关系。 二、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常见到的婚外情的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具体来讲包括: 1、书证包括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者邮件等。
同居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未婚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共同生活,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同居,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未婚同居:未婚同居,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二) 婚外同居: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称为“姘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同居当时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还没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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