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8年,单案最大标的过百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易轶律师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主导成立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婚姻家庭研究专项基金;主导西藏江达法律援助项目,为江达县提供全方位法律援助,助力当地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出儿童保护计划——护蕾行动;加入反家暴妇女儿童法律服务志愿律师团队,成为反家暴公益律师,受邀参加英国大使馆“女性助力,共享未来”反家暴活动;获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央视网、《新京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执业律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18年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离婚、继承(婚姻诉讼、婚姻非诉、家事纠纷、分家析产、继承纠纷、财富管理)教育背景:硕士—北方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的职务: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益律师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婚姻家庭研究专项基金顾问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理事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家族企业财富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获得的荣誉:2019年《中国妇女》杂志封面2015-2018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优秀律师”2018—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0—2021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1—2023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1年腾讯新闻优秀女性青年2022—2024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领域榜单律师律新社“品牌之星”婚姻家事专业领域(2024)“领先律师”律新社年度风云榜“2024年度律界女性领导力人物30佳”行业贡献:易轶律师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主导成立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婚姻家庭研究专项基金;主导西藏江达法律援助项目,为江达县提供全方位法律援助,助力当地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出儿童保护计划——护蕾行动;加入反家暴妇女儿童法律服务志愿律师团队,成为反家暴公益律师,受邀参加英国大使馆“女性助力,共享未来”反家暴活动;获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联系电话:1303116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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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弃房产证的所有权,双方协商一致,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共有性质变更为单独所有。如果一方特别声明放弃,那房产就完全属于另一方。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满足条件的可以收养。
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4、该房产的产权凭证;5、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准备好以上材料就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以满足条件的外公可以收养外孙。
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仅仅是一般性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调查取证...
赡养人口数,简单的讲就是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口数,是指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依靠赡养义务人给付生活费的老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二) 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三) 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提供有外债。2、一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有债务。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认。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5、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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