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例如,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为5000元,顺产产假98天,生育津贴 = 5000÷30×98 ≈ 16333.33元。2. 若未参加生育保险,根据上述规定,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即正常出勤月工资÷21.75×产假天数。比如,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6000元,产假98天,产假工资 = 6000÷21.75×98 ≈ 26827.59元。总之,怀孕女职工产假工资的发放依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而有所不同,以保障其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及生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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