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伟安律师:
工伤维权领域的卓越领航者
在法律的浩瀚海洋中,有一位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素养和坚定的维权信念,为无数工伤职工点亮了希望之光,他就是余伟安律师。余伟安律师在工伤保险行政争议领域深耕多年,凭借一系列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典型案例,成为西北地区乃至全国工伤保险维权领域的风向标。
案例一:张某诉
延安市人社局、
陕西省人社厅
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某大巴司机张某某在排班时间内,从家中前往单位准备出车,在家门口电梯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以其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余伟安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应包括为完成工作任务服务的必要时间和空间。最终,
法院认定张某某处于值班准备阶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认定。当时各地对“视同工伤”中的“工作岗位”认定极为严苛,余伟安律师团队在此案中提出的“预备性工作应当纳入工伤保护范围”的诉讼策略,突破了僵化的“工作时—工作地”二元判定标准。如今,这一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已成通说。
案例二:邓某彬诉川某建筑劳务
公司、西安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邓某受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罗某招用后受伤,民事判决已确认邓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
劳动关系。余伟安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主张违法分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驳回建筑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成为阎良区首例“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认定工伤”的案例。在当时工伤认定普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司法实践中,余伟安律师团队提出的“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这一超前主张,如今已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落地。
案例三:杨某诉
四川某环卫管理所、内江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蒋某(58岁)在清扫工作中被撞身亡,家属已获
交通事故赔偿后申请工伤待遇被拒。余伟安律师主张虽签订劳务合同但具行政隶属性质,且法律未禁止超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两审法院均支持工伤认定,仲裁裁决单位支付全额工亡待遇,实现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的兼得。十余年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极大,余伟安律师团队开创性地提出的三个核心主张,如今已以国家规章的形式正式确立。
余伟安律师团队的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其对工伤保险领域的高认知能力和专业素养。他们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定的维权决心,为工伤职工争取了应有的权益,推动了工伤保险领域的法治进程。余伟安律师及其团队始终秉持“专业、坚韧、责任”的职业精神,在工伤维权领域继续书写着辉煌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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