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单位未给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情况。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像拖欠工资、少发加班费等。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例如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漏缴等。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能解除。比如单位制定的加班制度严重违法等。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解除。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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